3 月 5 日,全市两级法院 100 余名法官走上街头以宣传版、宣传单及现场解答的形式宣传人民陪审员制度。今年 5 月 1 日,全国人大《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在全国施行,我市县、区法院将选任 100 名人民陪审员,报名工作已于 3 月 5 日展开,于 3 月 15 日结束。
根据《规定》,人民陪审员可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任期为 5 年。
担任人民陪审员须具备以下条件:拥护我国宪法、年满 23 周岁、品行端正、身体健康的公民。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按照《规定》,人大常委会、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职业律师以及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基层人民法院在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开始前,向社会公告所需选任的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条件、程序等相关事项。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并将申请交到各自县区法院的政工科。
全市各县区法院将于 3 月 16 日开始,对报名者进行初审,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后,向社会公示公告,并由县区法院院长提请县区人大常委会任命。
当选者岗前培训合格后才可上岗从事审判工作。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


